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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整理自:中国医科大学 2008-10-31 16:1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贯彻“依法招生”的要求,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所医科院校,也是我党我军创建最早的院校之一,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中国医科大学为卫生部原直属院校,2000年高校体制改革后,现为部、省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牵头,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报名、考试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 2009年我校计划通过国家公开招考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规模248名。为加强校际间人才交流、融汇兄弟院校优良学风,提高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质量,热忱欢迎兄弟院校在职人员和应届毕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六条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医学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医学科学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习年限:三至五年。
    
    第八条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应届毕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
    
    3.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必须获硕士学位满一年后方能报考。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第九条 跨学科、专业的报考要求:
    
    1、临床学科(限指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获得者可跨学科报考基础医学、生物学、预防医学、心理学、公共管理等非临床学科博士学位研究生;反之不可以。
    
    2、医学院校非临床学科硕士学位获得者在非临床学科各一级学科间跨一级学科报考,或在本一级学科内跨二级学科报考,须经招生导师推荐,招生科室同意,报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3、虽在基础医学、生物学、预防医学、心理学、公共管理学等非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毕业,但从事临床工作满3年以上并获得医师执照的在职人员,经招生导师推荐,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其相同临床专业的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4、高等院校中医临床学科(包括中西医结合专业,下同)硕士学位获得者(其本科学历要求与我校相关要求一致),经招生导师推荐,可依招生导师要求,报考其硕士课题相同专业方向的我校临床学科,但只能报考学术学位。
    
    5、非医学院校毕业,但获得同我校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相应专业相同的硕士学位者,可报考我校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条 报名要求:
    
    1.凡符合报考条件者,须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注明考生出生年月日)、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应届硕士学位毕业生最迟在2009年7月15日前交验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学位毕业生须提交研究生院、处证明信。交付报名费并在中国医科大学网站进入2009年博士报名专题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期限:网报时间:2008年10月27日至11月7日,网址:www.cmu.edu.cn
    
    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现场确认地点: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3.考生须认真进行网报并填写好报名表格,经所在单位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后,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本人持身份证进行现场确认,并将下列材料上交我校研究生招生公室。(外地考生允许函报,考试前一天到我办进行现场确认)
    
    ⑴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和准考证(贴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⑵两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书;
    
    ⑶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⑷政治审查表,由考生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填写,并签封;
    
    ⑸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凡是报考在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对考生提出特殊要求(如英语四、六级通过等)导师的考生,必须于交送报考材料同时向我校研招办提交达到所提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于复试时进行核实,同时提交四、六级证书等相关原件。如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将取消复试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5.报考表格要求的项目必须认真逐项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属实(年龄、学历、职称、工作单位等),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出,将取消报考和录取资格。如因填写失误(如院系码,研究方向码,考试科目码等),导致考试、录取直至毕业后出现相应后果者,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6.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7.对考生送交的报考材料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
    
    1、科目:包括外国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共三门,具体见专业目录栏。外国语为公共外语。英语、日语参加卫生部组织的外国语统考。其中日、俄语为第一外语的考生除笔试本语种外尚须加试英语,加试英语为公共外语,相当于大学英语二级水平。专业课及基础课参考书主要依据全国统编本科新版教材,部分前沿知识自行掌握。我校今年基础课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各科目题型均包括主观题及客观题)。
    
    2、时间:三月十四日~十五日。
    
    地点:在发给准考证时一并通知。
    
    3、方式:初试采取笔试方式;复试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视不同专业要求和考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实验技术和临床技能考核。
    
    第十三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均按学术学位培养,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时要求发表SCI论文;复试名额根据各博士生导师合格生源总分排序确定。根据考生的初试(含加试科目)、复试成绩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学科专业导师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被录取后,在学期间所完成的全部科研工作的知识产权均归中国医科大学所有,所有科研工作资料均必须依组卷要求完整存档(包括原始数据)。在学或毕业后任何时间学生以相应数据为基础发表的各类型科研论文及成果及申报评奖时,其知识产权均属中国医科大学,必须署名中国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及单位或署名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为中国医科大学。论文发表必须经导师同意。如有违约,中国医科大学将在国家及各级法律法规之下,依法采取各种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五条 如国家对我校2009年研究生收费政策不进行调整,我校2009年国家财政培养计划外指标的收费继续按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毕业
    
    第十六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三天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中国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由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可登录中国医科大学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电话:024-23271906,024-23256666-5089
    
    学校网址:www.cmu.edu.cn
    
    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
    
    邮政编码:110001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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